有网友爆料时代少年团涉嫌抄袭韩团的舞台、造型以至编舞走位等。那么在著作权法方面,怎样认定一部舞蹈作品是否抄袭了呢?演员在舞台上的舞蹈动作与原创舞蹈团队动作高度相似的话,算不算抄袭?对此,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了长期代理文娱行业版权案件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版权委员会主席、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
“从网友截取对比的这两段舞蹈动作看起来是挺像的,但是如果网友做了一些截取顺序的重新编排,或者就一些标志性动作的统一展示,会让画面动作显得很像,但是不是真的与原创舞蹈如出一撤,还是要看两个舞蹈相对比较完整的表达才好判断。”王军说。 他还指出,无论是传统的民族舞还是芭蕾舞,或是古典舞,亦或是现代舞,都会有一些招牌式的姿态、动作、频率和动作的衔接。这个对于在先的表演团体来说,是否属于原创,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一点首先是要明确的。如果说本身一些所谓的招牌动作,并非在先的舞蹈团体的原创表达,那么是否属于版权侵权,这个是需要质疑的。“但首先我们需要判断这个所谓的创编、逻辑顺序、具象化的表达,在实质性的独创表达方面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从舞蹈创编角度来分析,谁是舞蹈的创编者?而舞蹈的核心表达元素是动作,从动作的角度来说,需要看动作的姿态、前后衔接的逻辑与因果关系,动作的持续状态,动作的节奏变化,呼应调和等等,这些要件都需要综合考量。“因为尤其是一些现代舞的标志性招牌动作,往往是有定式的,但单一孤立的定式动作比较难判断它是否构成侵权。” “值得一提的是,舞蹈创作往往都会有一个创作台本,创作台本通常会有一个编导的阐述:我的创意是什么,要形成什么样的一个具象表达。因为著作权不能直接去保护创意,不能垄断思想和表现风格,那么更多的还是从具体的创编表达的角度去判断它的独创性。”王军强调说。 为此,创作台本本身的文字记述、静态图示、动态连贯展示等内容,往往对于判断作品的创作表达意图会比现场的舞台表演更加直观。另外,编创者的创作手记、过程文件也可以比较好地表述出他是如何从创意思想一步步完善形成定稿的创作表达的,这些证据对于维权很重要。 “从法律上来讲,著作权侵权要满足两个要素,即原创作品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之内,有接触的法定盖然性,然后再加上独创表达的实质性相似。”王军律师称,所谓接触盖然性,比如已经公开发表(演出)、排演,一般公众是可以接触到的;或者是把排演的内容特定的传递给对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有极大的可能性接收过相应的在先独创内容,以及可视化的内容等等。 从思想到表达,舞蹈作品创作在著作权法保护方面呈现出金字塔模型,也就是越接近金字塔的底端,保护的相对表达就越具象,越能体现出原创者的原创内容,无论是舞蹈本身、情节、场景、角色、动作,还是音乐、舞美、灯光,这些都在明确的保护范围之内,核心是能够判断出独创表达元素。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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