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领养计划是什么?外国人领养计划的具体要求和步骤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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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文在本篇末尾。

外国人领养计划涉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的过程,这一过程受到中国相关法律的规范和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相关的登记办法,外国人想要在华收养子女,必须遵循一系列的规定和程序。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收养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



外国人领养计划的具体要求和步骤包括

收养人资格
收养人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且符合其所在国有关收养法的规定。
如果两国法律有不一致的地方,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申请和登记
收养人需要通过所在国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包括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在内的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需要经过严格的认证程序,包括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



送养人条件
送养人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
这些材料用于证明被收养人的身份和背景,以及送养人的资格。

收养条件
收养人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如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不应收养的疾病、年满30周岁等。
此外,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时,年龄差需超过40岁。

特殊规定
例如,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此外,有配偶的人收养子女时,必须夫妻共同收养。



通过这一系列的规范和程序,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合法地领养孩子,同时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以及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得到保护。

美国人领养中国孩子的一些现象分析

科技的快速进步导致“天涯若比邻”不再是一句空谈,出国旅游变得越来越常见。
但是如果有人告诉你他出国不是为了旅游,而是为了领养小孩,你肯定觉得他有问题。



但是实际情况是有许多美国人跨过大洋来到中国,就为了领养个小女孩,这背后到底是什么原因?

一、美国人来中国领养小孩的数据

从1992年中国《领养法》的颁布,外国友人也有了领养中国孩子的权利;
从1992年到2023年这11年间,外国人领养的中国儿童中仅美国就占据了1/3的比例。
根据最新的数据,截止到2023年5月底美国人领养中国小孩的数量已经达到了11.4万人。



根据中国侨务办公室的统计,美国领养的中国小孩中女孩占比居然达到了10.1万人,占比达到90%以上。
美国人为何热衷于领养中国小孩?
女孩占比为何还这么高?




二、美国人为何喜欢领养中国小孩

1、美国的领养习惯

美国人喜欢领养中国小孩,还和自身的习惯有关。
在中国除非万不得已,很少会有家庭选择领养儿童;
但是美国却不一样,由于价值观念的差异在美国领养儿童一直是常见的事情。



除此之外,美国人口总数远比中国要少。
虽然美国比较开放,但是保护措施往往更到位,不小心中招也会选择流产,生的小孩少遗弃的自然就更少了。
这样美国本土就属于“无孩可养”,只能将目光放到外面。

在二战后美国就大量领养了许多因为战争失去双亲的孤儿。
当时美国人没有领养中国小孩,是因为二战后美国关系就和中国迅速恶化,再加上当时中国的领养程序还不完善导致的。



2、中国领养更加方便

在中国,领养一个儿童大概需要18个月的时间相互熟悉,而如果在美国,领养一个孩子需要5年时间。
等到终于能领养了,看中的小孩也已经长大了更难培养感情融入家庭。
但是选择领养中国小孩,美国人就可以从婴儿时期培养感情。

在费用上,领养中国小孩加上来回机票也就15000—25000美元。
可是美国最低需要十万美元的保证金,并且会定期的回访。
在美国,如果你的收入水平、房屋条件、提供的教育水准不够都会被剥夺儿童的抚养权。



3、美国对中国文化的热爱

1992年中美关系已经不再紧张,当时中国《领养法》的出台让很多美国人起了领养中国孩子的想法。
根据侨务办公室数据统计,截止到2000年已经有了3万中国小孩被美国人领养。
美国对中国儿童如此喜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国源远流长的文化和不屈不挠的气节。



美国是一个没有历史的国家,国父华盛顿是和乾隆一个时期的人,建国时期才200多年不如我国的一个朝代时间长。
美国越是缺什么就越想要弥补,正好中国符合历史深厚这个条件。
此外中国在抗美援朝正面战场上还把美国打服气了,美国人心里认可了中华民族是一个强大的民族。

4、中国小孩更健康

在中国虽然有很多小孩被遗弃的原因是疾病,但是有很多疾病并不是无法治疗,许多美国家庭领养回去后也能承担后续的治疗费用。
但是在美国领养就不一样了。美国被遗弃的很多小孩,往往父母都有特殊疾病。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美国家庭没有计划生育,如果家庭条件足够会养很多小孩,遗弃小孩也会面临很重的处罚。
所以在美国遗弃小孩的父母,往往已经什么都不在乎了,这些不负责任的父母可能患有HIV、也可能是个瘾君子。
领养的美国儿童往往身体、心理都不健康。


总结就是,中国不容易有不良遗传;
美国小孩往往被父母拖累,心理有疾病、身体有重大的风险。

有条件领养的美国人当然更喜欢更健康的中国小孩。



5、中国小孩更孝顺和聪明

在美国,很多亲子模式是养育子女成年后,独立分居生活。
这导致很多美国老人
晚年生活十分的困难,经济上困难的同时还缺少照看。
一旦生病往往债务缠身无人看管,非常的不体面。

美国本土的小孩,在父母年老后可以理所当然的自己潇洒,中国小孩却往往更孝顺父母。
虽然说都是一个父母养大的,但是中国小孩更容易交到中国朋友,潜移默化就会认可“百善孝为先”的观点,白人的面孔就不太容易融入中国留学生圈子。



除此之外中国儿童智商更高,在美国相当一部分关键岗位的科学家都是华裔。
在国际上科研比赛,往往是中国队和美国队都是华裔面孔。
毕竟大家都没有苏轼“惟愿吾儿愚且鲁”的思想境界,只有“人皆养子望聪明”的朴素情感。
大部分人还指望聪明的孩子以后有出息可以回馈父母。

三、美国人的领养儿童为何大部分都是女孩

关于美国人来领养中国儿童还好理解,但是为何领养的90%都是女孩?
男女比例相差太大到底是什么原因?




最直接的原因其实是因为中国女孩遗弃的比例更高,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的生活面貌和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但是在中国土地上仍然有一些重男轻女思想的遗留。
这导致很多人生了女孩就不想养大,直接扔到医院或者路边。

相对的,男孩遗弃的比例就很少。
即使是很多家庭穷的揭不开锅了还要生好几个,直到有个男孩为止。
现在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到了“重女轻男”的地步可以说是对之前“重男轻女”的反弹。



有个新闻就体现了这个思想:
1970年,张湖(化名)的母亲要生产,全家急着去医院忘记了正在睡觉的他。

睡醒后,张湖找不到父母,他开心的和邻居发小一起去水塘边玩,到了半路看到一个草丛里裹着一个婴儿,婴儿有气无力的在哭,他们赶紧把这个小孩抱起来送到了大队。



最后这个小孩被警察带走送到了福利院。
回到家后,张湖说起这件事想让父母夸奖他,但是却挨了一顿劈头盖脸的教训,他以为是自己去水边玩水惹的父母生气了。
直到这件事过去几十年后,张湖才从父母嘴中的知当时母亲怀的是龙凤胎,家里养不起三个小孩就给妹妹扔了,张湖捡到的就是他的妹妹!



可是国外没有这个问题,他们之间并存在着必然的赡养关系。
男孩也不会留在家里帮他们养老,所以男孩女孩都一样。
在女孩基数大的情况下,领养女孩的数量自然是占比更大。

四、领养的孩子在国外生活的怎么样

大部分人不远万里来到中国领养孩子,证明他们对这些孩子比较上心的。
在上个世纪能够到达中国领养小孩的外国家庭都是比较富裕的,当时我国经济条件的发展还较为落后。
被外国人领养的小孩往往可以有更美好的人生,处于人道主义考量,当时国家政策对外国友人稍微的放松。



1、领养儿童在国外的生活

但是我国从来完全忘记回访这些儿童,根据2002年侨务办发出的定期回访数据,可以看到当时美国家庭往往会给收养的儿童更好的教育、甚至定期会带中国儿童参与中文聚会学习中国文化。
许多被领养的儿童,幼年遗弃的乌云被领养家庭给驱散了。

而且美国领养的家庭还有一个优点,他们不会阻止养子养女寻找亲生父母。
2008年就有一对美国夫妇帮助养女在网上寻找亲生父母,甚至多次到中国各个城市发传单,最后发现这个养女是韩国血统。



虽然这个新闻结局令人啼笑皆非,但是美国养父母的观念确实会给养子养女减少很多麻烦,地理上的距离也能避免亲生父母和养父母争夺儿子抚养权的问题。

2、事情总是有两面性

虽然领养的故事中,不乏来收养中国小孩的人是超级富翁、培养中国小孩成为奥运冠军的故事,但是事情难免会有阴阳两面。



2012年就爆出一个夫妇长期虐待、监禁收养的中国女孩14年的新闻。
原先的这对人渣的邻居搬走后,新来的邻居重修地下室听到了女孩的尖叫选择了报警。


嫌犯夫妇

2014年,就有一个黑人母亲继承了病逝丈夫的抚养权单独抚养五个孩子。
由于生活看不到希望,这个母亲在瘾君子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在幻觉中杀害了五个孩子,这五个孩子里面有三个中国女孩。



结语

在今天,中国仍然有三十多万的待领养儿童。
对于这些儿童,被领养也许是他们获得救赎重启人生的起点。
如果有人可以给这些孩子带来希望,那无论养父母来自哪里我们都应该庆祝。
但是更希望有一天,中国大地上的孩子都陪在自己亲生父母身边。



专业词汇

跨国收养

跨国收养是指只有在收养国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组织履行有关中央机关职能的情况下,该国公民才能收养惯常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儿童。
2024年9月5日外交部回应,中国已于2024年8月28日正式停止其国际收养计划。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办公室法案室《侨务法律法规实用手册》)

    来源:梦里大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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